(2015)浙知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珠容与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张珠容,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勋。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珠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德静。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珠容、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晓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