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大生诉黄庄排除妨害及黄庄反诉黄大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生,黄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大生,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黄庄,又名黄文生,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云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生诉被告黄庄排除妨害及被告反诉原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黄庄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生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黄庄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大生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庄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