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董险峰、陈丽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董险峰,陈丽琴,郭燕清,宜昌惠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56-2号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险峰。被告陈丽琴。被告郭燕清。被告宜昌惠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宜昌市伍家花艳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险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董险峰、陈丽琴、郭燕清、宜昌惠谊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董险峰、陈丽琴、郭燕清、宜昌惠谊仓储服务有限公司214927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原告张建华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董险峰、陈丽琴、郭燕清、宜昌惠谊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险峰、陈丽琴、郭燕清、宜昌惠谊仓储服务有限公司214927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尚峻松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人民陪审员 郭兴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