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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忠与谢复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谢复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杨忠。被告谢复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与被告谢复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