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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陈兆青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兆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77号罪犯陈兆青,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罪犯陈兆青,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当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兆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十八天,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三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发现漏罪,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兆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三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七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7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兆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兆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兆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兆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