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木言诉被告雅安得利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木言,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胡木言,女,生于1956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胡世君,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64号。法定代表人高锡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木言诉被告雅安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木言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木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为470元,由原告胡木言负担。审判员 戴德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