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刑附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24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张海军。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军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12991.46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军案件执行费4595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张海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