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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七农业合作社与四川省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七农业合作社,四川省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七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负责人李良兵,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刚,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七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安龙蒲津十七社)与被告四川省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牛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龙蒲津十七社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牛农业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龙蒲津十七社对被告青牛农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七农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七农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凌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