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闵军、王迎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闵军,王迎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刘希军,行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世钢,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王迎春,女,1977年1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同闵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闵军、王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