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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俊朝与李兰朝、李秀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朝,李兰朝,李秀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李俊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朝,农民。被告:李秀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朝诉被告李兰朝、李秀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其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直接送达了代理人出庭通知书,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俊朝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