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俊朝与李兰朝、李秀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朝,李兰朝,李秀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李俊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朝,农民。被告:李秀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朝诉被告李兰朝、李秀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其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直接送达了代理人出庭通知书,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俊朝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