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旭东,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