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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振关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董振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振关,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振关养殖回收合同一案中,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