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卓康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59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名称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卓康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0。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交执行卓康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卓康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帐号20×××08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