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公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杨某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杨某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陪审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