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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凯与杨淑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杨淑芸,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青河(刘凯之父),1967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淑芸,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杨淑芸、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杨淑芸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王晓明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晓明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为×××)一辆,因已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作轮候查封,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峰审 判 员  薛 祥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