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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睢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艳艳、李镇永申请执行张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艳,李镇永,张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艳,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镇永,男,199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翟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艳艳、李镇永申请执行张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商睢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是本裁定到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本院将再次起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陆 军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乐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