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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豆宪利申请罗更福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先利,罗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豆先利,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日,被执行人罗更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5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