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吕乃涛,董事长。被告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路阿尔卡迪亚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传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宝群,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席守田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