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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南平闽瓯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平闽瓯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鑫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平闽瓯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闽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