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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张裕东、厦门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725号原告张春林,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裕东,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厦门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7600158-8。法定代表人潘成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1-24层,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谆、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辉文,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圹头坡心村9号。委托代理人张华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向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60号。法定代表人张其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12号楼鑫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035352-2。负责人林晋,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林与被告张裕东、厦门安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唐辉文、鹰潭各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曾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