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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柏凌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平,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达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