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王文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王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文彦,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71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交纳2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发放给申请人1550元。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交纳8000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交纳1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8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