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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冠良与莫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冠良,莫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冠良。被执行人莫雁军。陈冠良与莫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青民一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东葛路东段58号“城中城”商住区12栋3单元404号房系莫雁军、龙卫共同所有,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莫雁军、龙卫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东葛路东段58号“城中城”商住区12栋3单元404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