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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宗祥请求宣告杨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宗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杨宗祥,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1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宗祥要求宣告杨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宗祥诉称,杨某系申请人杨宗祥之子,大学毕业后在外务工期间患精神病,先后到广安市、岳池县精神病医院治疗,但未治愈,时常四处乱跑。2008年10月杨某精神病发作期间从顾县镇街上走失后,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仍下落不明,时间达六年之久。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3日。杨某大学毕业后在外务工期间患精神病,于是便回到申请人杨宗祥住地,曾先后到广安市、岳池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但未治愈,时常四处乱跑。2008年10月杨某精神病发作期间从岳池县顾县镇街���走失后,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仍下落不明,时间达六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某下落不明已满4年,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依法宣告杨某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