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黄永光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16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黄永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张君谊,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诉被告黄永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