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三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与���昌安、代承武、李光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杨昌安,代承武,李光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负责人翁建忠。委托代理人许江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昌安。委托代理人彭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承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跃。本���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昌安、代承武、李光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昌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贵黎莹审 判 员 龙声波二0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