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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监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祥珍与徐智、郭红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祥珍,徐智,郭红红,陆从波,高玲,刘建军,蒋亭亭,张明,袁江川,徐银初,刘霞,徐峰,卢芹,徐淦初,王爱,李斯,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监字第0012号一审原告孟祥珍。委托代理人郑鹏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徐智。一审被告郭红红。一审被告陆从波。一审被告高玲。一审被告刘建军。一审被告蒋亭亭。一审被告张明。一审被告袁江川。一审被告徐银初。一审被告刘霞。一审被告徐峰。一审被告卢芹。一审被告徐淦初。一审被告王爱。一审被告李斯。一审被告郭涛。一审原告孟祥珍与一审被告徐智、郭红红、陆从波、高玲、刘建军、蒋亭亭、张明、袁江川、徐银初、刘霞、徐峰、卢芹、徐淦初、王爱、李斯、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郁光华审 判 员  徐继友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