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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刘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刘磊,张峰,高绍娟,济南岁月如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刘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峰,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高绍娟,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楼村**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济南岁月如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磊、张峰、高绍娟、济南岁月如歌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磊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标山路14、16号香江花园5号楼3-902室房产已抵押给申请人,但上述抵押财产短时间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