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淳素与叶世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淳素。被告叶世雯,年龄不祥,安陆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淳素诉被告叶世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淳素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淳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交纳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宋文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操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