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柳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21号原告王明柳,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伟明,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柳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柳承担。审 判 长 宁顺桂代理审判员 胡传芳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