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禹明夫与耿全有、王遂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明夫,耿全有,王遂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明夫,男。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全有,男。委托代理人马才,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遂章,男。上诉人禹明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禹明夫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禹明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禹明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即560元,由上诉人禹明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