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婉芳与刁水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婉芳,刁水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梁婉芳,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2846。被告:刁水连,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1720。本院审理原告梁婉芳诉被告刁水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婉芳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婉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婉芳负担。审 判 长 梁巧明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