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志光与金永清、胡爱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光,金永清,胡爱华,金正良,金英雄,厉江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65号原告余志光。被告金永清。被告胡爱华。被告金正良。被告金英雄。被告厉江兴。本院受理原告余志光诉被告金永清、胡爱华、金正良、金英雄、厉江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志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原告余志光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