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向波与丁文宏、董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向波,丁文宏,董会学,田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向波,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诉人(原审原告)丁文宏,曾用名丁保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会学,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田忠,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向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15日14时30分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高向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高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