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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76-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庆荣,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高怀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前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龙,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高怀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前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龙,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