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鹏飞与闫烨、张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鹏飞,闫烨,张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5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鹏飞,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烨,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攀,男,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郭鹏飞因与被申请人闫烨、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鹏飞申请再审称:1、房屋买卖过程中完全是按照申报评估系统做出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予以纳税,《存量房买卖合同》所约定房屋价款与是否存在少缴税款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2、仅基于双方85万元价款作为计税依据而认定少缴税款(实则为合理避税),从而主观认定《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3、闫烨并不具备适格的诉讼地位,无权就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中已作出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郭鹏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鹏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要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