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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蒲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616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文,农民。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蒲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蒲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蒲文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蒲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文撤回上诉。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