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冯宗胜抢劫罪,组织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91号罪犯冯宗胜,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芜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宗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三千元;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04月15日、2008年01月22日、2011年01月21日三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冯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宗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宗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