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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金洲与陈一福、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洲,陈一福,梁杰,陈小丹,广西华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雄信,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李金洲,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福,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梁杰,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陈小丹,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广西华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路171号明湖大厦C、D座1303号房。法定代表人宁候杰。委托代理人姚敏忠,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1号明湖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一福。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北环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梁杰。被告何雄信,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陆川县。被告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陆川县东滨路度假村桥头东侧。法定代表人何雄信。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洲诉被告陈一福、梁杰、陈小丹、何雄信、广西华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粤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后,被告广西华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丹在答辩期间,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何雄信、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在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享有该案管辖权。被告广西华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华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丹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 判 长  姚 飞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黄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春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