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立二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与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立二监字第2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陈汉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威,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法律顾问。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长青,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与原审被上诉人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星审判员 何翔审判员 赵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