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应成与王彦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成,王彦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27号原告徐应成。被告王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成与被告王彦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应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哲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