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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光华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58号罪犯郑光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光华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赃款1719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郑光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光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光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光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