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9日,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