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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卓琴与连云港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东方桥头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连云港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08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连云港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镇孔望山村吴窑一队16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被告江苏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9号富豪宾馆内。法定代表人汤飚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连云港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