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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张XX,男。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X,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