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兰明,高新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邵兰明,住黑龙江嫩江县。被执行人高新战,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邵兰明与被执行人高新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