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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一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公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孙某某,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某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利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