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琳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