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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新平、朱秀琴与程建利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平,朱秀琴,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77号申请执行人程新平,男,193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秀琴,女,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建利,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新平、朱秀琴与程建利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程新平、朱秀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赡养费每人每月200元,共计2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4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程新平、朱秀琴,执行费50元程建利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晔执行员 康晓刚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