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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冯某、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冯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881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田树举,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金,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委托代理人吴树森,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冯某、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赡养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其主体资格已失,本案应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成合人民陪审员  马 倩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照 来源:百度搜索“”